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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假訊息」就在身邊,你發現了嗎?  

文.洪寶山

對於假訊息,你是如何看待?可不要小看假新聞或訊息散播所帶來的後果傷害,從古時「曾參殺人」典故就證明謠言的可怕。如今科技網路帶來便利性,更加速不實消息對社會的危險性。二○一九年四月瑞典哥德堡大學經研究分析,全世界遭受到境外假資訊攻擊的嚴重程度性,台灣是世界第一,且程度差距遠高過其他國家。

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提出,以往民眾辨別假訊息的方式,是依照個人的獨立辨識能力來提高自身警覺心。但當今科技世代的發展下,許多新聞資訊無法在第一時間辨識,辨別新聞訊息的真偽,就得依靠專業技術能力幫忙判讀。但眾多的台灣的假訊息究竟從何而來?散播假訊息的目的又為何?政府是否提出解決方案及對策來因應呢?

媒體通路讓假訊息能快速通關

國內假訊息可從地域上區分為境內及境外型。台灣近年來較特別的大都屬於境外型傳入,主要來自於中國,是有組織和系統性的假訊息,稱之「網軍」。攻擊目的大多基於特定的政治議題。比方說,選舉期間,製造假訊息來改變民眾對於政治的認知,進而影響選舉結果。其餘在類型上另可歸類政治及非政治型兩種,非政治又可細分為民生型、金融型……等,製造不實新聞話題或消息,透過媒體管道散播佈達。

民眾之所以深受假消息嚴重的影響,在於時代便捷快速的網路通訊。現代人想取得世界各地的即時訊息相當容易,各個媒體平台也成為最佳的訊息通路。而最易被傳遞的媒介則視各國民眾所熱中使用的通訊軟體為主,例如:臉書、微信、微博、WhatsApp、Line等等平台。台灣據統計調查「Line」的使用度高居第一,因為民眾對於Line的使用率及黏著度相當高,朋友、家庭、工作群組關係緊密,並且相互依賴信任,訊息傳遞的影響力也隨之提高。調查也指出,假訊息若透過Line被大眾傳播發送出去,它的渲染速度是高於真實訊息的六倍之多,不得不讓人正視之。

羅秉成憂心忡忡說,根據過去統計,一般民眾看見可疑的訊息,會自主查證的大約只有九%,然而科技及知識不斷進化,如今假資訊甚至可透過「Deepfake」做出擬真影像,將不曾發生過的人事物用科技的方式,編製成真實影音,讓人無法用肉眼去分辨。若是無法審慎判斷並且將不正確的信息轉發出去,可能就會危害到身邊的親朋好友。

因此,羅秉成提出看法,打擊假訊息必須全民一起動起來,政府及媒體平台責任更是重大!首先,政府單位要將政策資訊等更加公開透明,針對假訊息的處理必須做到三要項。第一點,面對重大的假訊息危害,必須在一小時內處理回覆。第二點,澄清假訊息必須要有根據並提供正確資料來源。第三點,反投放機制,不能只將澄清訊息散播至單一平台。假訊息透過假帳號散佈消息,政府亦能在相同或不同的媒體通路上澄清事實。

而針對假訊息的澄清及回覆要掌握「222原則」,也就是說,標題不能超過二十個字,而說明內容不可超過二百個字,打擊目標要鮮明,太過於冗長的文字或文章篇幅,較不容易受到理解也不易受人關注。最後為了提高可信度,最好能附上二張圖片,以上原則亦符合網路媒體的特性。

以假亂真的「資訊」   媒體與政府如何應付

回過頭來,透過媒體平台自身的查核機制也相當重要,以Line為例,推出破解謠言的即時澄清專區,結合政府以及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。為了掌握假訊息,民眾可在Line的查證平台上將可疑訊息貼入查驗,除了能夠把假訊息的回覆期間縮短之外,也間接讓訊息的影響及攻擊力降低,抑制假訊息的氾濫,是很好的合作模式。

就在今年六月,國內的社群媒體平台包含Facebook、Line、Google、Yahoo及PTT五大平台業者,共同宣示「不實訊息防制業者自律實踐準則」,透過此項準則來進行及處理事實查核、澄清假訊息及假帳號等。羅秉成說到,因為平台業者在破解、澄清假訊息的反應尚可比政府更迅速,也可在第一時間將假訊息攔截避免流竄,應當盡到更多的社會責任。

羅秉成特別提出我國政府處理假訊息有四項策略:「識假、破假、抑假、懲假」,其一「識假」,也是相對重要的一項工程,提升民眾辨別假訊息的判斷能力。其二「破假」,釐清及查核假訊息,提升澄清事實的效率和推廣第三方查核機制。其三「抑假」,抑制假訊息的散播,他強調,廣電媒體與網路媒體有交互影響的作用,因此平台必須自律才能移除及阻止訊息擴散。其四「懲假」,透過法律追究責任,給與公正獨立的司法審查。

此外,除了上述媒體與政府單位的協助來防治假訊息的散播,也需要透過民眾對於媒體報導自我的警覺,這屬於媒體識讀教育的基礎工程,需要從小養成足夠的辨識及判斷能力。

台灣早期已將媒體識讀教育視為重要的教育項目之一,只是隨著時代變遷,必須強化假訊息所帶來的危機。而今年五月,教育部成立媒體識讀的推動委員會,且終身教育事業也共同加入,表示媒體識讀教育是長期培育的社會教育,強化媒體素養才能是基本功。

不能讓假消息危害國人寶貴的言論自由

去年,我國政府盤點所有與假訊息的相關法律,針對不足之處的法律進行改善及修正。而依照不同層級的假訊息,法院可將處分做等差判決。但假訊息不全然被法律所規範,必須符合「惡、假、害」的三個要素。意思是,行為人是故意或惡意捏造事實且藉由媒體網路散播於社會大眾,產生社會危害性或損害他人等,即具有法律責任等處分。

不過,羅秉成表示,台灣是極為重視民主法治及言論自由的國家,在面對法治責任之餘,儘可能拿捏分寸而不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權。但言論自由與假消息之間的區隔界線如何判定呢?他說:「假訊息一定具有特定目的而捏造事實,可能是政治意圖或干擾市場的經濟意圖;但有些消息可能只是意見的陳述及表達觀點的不一,不可作為假訊息的懲處對象。」因此,意見陳述及事實描述是有必要被區隔檢視的。

相對於其他國家的言論自由並不像台灣如此開放,以德國為例,該國要求平台業者對於特地和違反明文規定的言論及仇恨性言論,各平台業者有責任將類似言論過濾及移除。以上作法,雖然平台可有效的將違法性言論過濾避免危害各種安全性,但缺點是平台業者若過度刪除,可能會侷限國家的言論發展性。因此我國並不將此作法視為最佳辦法,而是與國內各平台業者合作,要求業者們能自律抑制假訊息的散播。

至於抑制假訊息是否有最佳做法,羅秉成解釋,「並沒有最佳的方式」。國內對於最經典的假訊息危害在於選舉期間,法國對此已有法律規範,「反資訊操控法」若是在選舉期間接收到不實假訊息,可向法院申請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。而我國「選舉罷免法」也參照此制度修訂部分條文,針對選舉期不實廣告,參選人可向法院聲請「緊急限制刊播令」,法院必須在三天內做出裁定,要求刊播業者下架或其餘處分。

最末,我國可貴之處其中一項就是言論自由,羅秉成提到除了法律懲假之外,其餘配套措施就是將資訊公開透明化,如此一來,較不容易讓有心人士製造假訊息而混淆是非,假訊息若是經過組織系統性的攻擊嚴重程度不容小覷,並涉及到國安法治等的防線,國民也必須強化自身對於假訊息的免疫能力,才能共同抵制假訊息的危害。

03-理財周刊發行人洪寶山(左)、羅秉成(右)650

羅秉成

現任:行政院政務委員

學歷: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公法組碩士

經歷:律師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級專技教師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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